必赢棋牌技术学校学生评优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优办法:
一、评选类型:
(一) 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二) 先进班集体。
二、评选条件:
(一) 先进个人
1、 优秀毕业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模范遵守法纪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获得实习单位表扬。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6)省级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百分比前20%,院级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百分比前30%。
7)无违纪行为。
8)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创业表彰者可破格评选,除满足其他各项条件外,省级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百分比前30%,院级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百分比前50%。
2、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进步,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3)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校风校纪建设或在系、班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作用。
4)综合测评前30%。
5)无违纪行为。
3、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好: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常识的能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成绩排名占本班前30%
3)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4)综合素质好:综合测评前30%。
5)无违纪行为
4、凡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卫生检查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不合格的宿舍成员,课程考核一科及一科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作为评优候选人。
(二)先进班集体
1、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出勤率较高。
2、遵纪守法、朝气蓬勃、在校风校纪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本学年班级成员未曾出现过严重违纪事件,班级违纪率较低。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班级课程考核及格率较高,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技能及专业资格认证通过率较高。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学问科技活动。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班级及其成员获奖率较高。
5、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本学年内,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没有不合格的宿舍。
6、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本班级体育达标率较高。
三、评选名额及方法:
(一)评选名额:
1、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5%。
2、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3、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4、先进班集体不超过本系班级总数的15%。
(二)评选方法:
1、先进个人:
各班建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以学生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依据,按上述比例要求,提出本班评优初选名单,在本班级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系。
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师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系评优初选名单且在本系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评优初选名单、评优对象综合测评成绩、评优对象自评表、评优登记表(院级一式两份,省级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将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的先进个人名单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先进个人。
2、先进班集体:
各系成立先进班集体评选小组(由系领导、各班主任组成),以各班学年度综合表现为依据,按上述比例要求,由评选小组初步确定本系先进班集体,并在全系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
全院公示。学院先进班集体名单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学院先进班集体。
四、评选时间:
各系于每年10月初,将本系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优秀毕业生只在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评选。
五、奖励办法:
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学生,由学院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评优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先进班集体由学院颁发荣誉奖状,并颁发奖金200元;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颁发奖金300元,本奖金须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不得它用。
六、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全日制在校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评优可参照实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说明,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行,原《必赢棋牌技术学校学生评优办法》(院学字[200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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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缴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元。
二、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学年综合测评情况及课程考核成绩为主要评定依据:
1、考试课平均分数9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3%;或者考试课平均分数在9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课程考核没有不及格现象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
2、考试课平均分数8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或者考试课平均分数在9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8%;课程考核没有不及格现象的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
3、考试课平均分数8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8%;或者考试课平均分数在8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10%;课程考核没有不及格现象的学生,享受三等奖学金。
三、评选办法
1、各班建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参加的班级评选领导小组,按本班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前15%,且考核成绩符合上述条件为依据,提出本班拟获奖名单,并在本班级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系。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师生进行民主评议,依据上述评选条件,按照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1%、3%、6% 的评选比例,确定本系各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拟获奖人名单且在本系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天。
3、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拟获奖者综合测评成绩、自评表、评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学生处审核。
4、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5、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天。广大师生如发现问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6、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者。
四、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校生于每年10月评选,毕业班学生于毕业前评选。
五、奖励办法
学院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并将评优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
对已取得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奖学金下发之前违反校规校纪,学院尚未做出处理的,暂不发给其奖学金,待违纪情况处理完毕后,视情况而定;在奖学金下发之前,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分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说明,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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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分为:精神文明奖;常识、技能竞赛奖;英语优胜奖;科技创新奖;文艺优胜奖;体育优胜奖;通讯报道奖。
第三条 单项奖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由学生个人申请,院系两级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组织实施在每年的5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由学生处制定。获奖证书随奖学金一并颁发。
第四条 单项奖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精神文明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道德品质高尚,能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全国、省、市表彰或资讯报道,个人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第七条 常识、技能竞赛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常识、技能竞赛上获得优异成绩,依据比赛级别、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
一等奖 |
1200 |
800 |
750 |
500 |
二等奖 |
900 |
600 |
450 |
300 |
三等奖 |
600 |
400 |
300 |
200 |
第八条 英语优胜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非英语专业学生,国
家外语四级考试及格(满分的60%),并获学院前五名者,颁发奖金100元;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及格(满分的60%),并获学院前五名者,颁发奖金100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
科技发明在全国范围内应用的,每项奖励800元;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或者省内应用的,每项奖励500元;获得市级发明专利者或在某单位得到应用的,每项奖励300元。
第十条 文艺优胜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
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
一等奖 |
1200 |
800 |
750 |
500 |
二等奖 |
900 |
600 |
450 |
300 |
三等奖 |
600 |
400 |
300 |
200 |
第十一条 体育优胜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名次者除外)
获奖级别 获奖名次 |
国家级 |
省级 |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
第一名 |
1200 |
800 |
750 |
500 |
第二名 |
1050 |
700 |
600 |
400 |
第三名 |
900 |
600 |
450 |
300 |
第四名 |
750 |
500 |
300 |
200 |
第五名 |
600 |
400 |
150 |
100 |
第六名 |
450 |
300 |
150 |
100 |
第七名 |
300 |
200 |
150 |
100 |
第八名 |
150 |
100 |
150 |
100 |
第十二条 通讯报道奖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在国家、省、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反映学校各方面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每篇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按照要求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系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加注审核意见和建议获奖等级金额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学生处核准并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体育优胜奖、文艺优胜奖和常识、技能竞赛奖申请评选时必须有相应级别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体育优胜奖和文艺优胜奖的获奖者所获奖项若符合以上多个标准,按评奖标准的最高奖励额度一次性评定,不重复评选奖励。
第十六条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经个人申请、各系审核并组织申报,学生处复核,形成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参加非官方组织的各项比赛,获奖规格按照降级对待。
第十八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或有违法乱纪的学生,不得参加单项奖评选。
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说明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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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07]5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学院普通高职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本学年学习成绩考试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在本班排名前10%,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5)综合测评为本班前10%的学生。
(6)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编辑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编辑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学生可根据上述条件,按申请程序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人数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以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审时间及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评审完毕。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
2、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机构,组织评选,确定拟获得国家奖学金人员,并将评审结果在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报送材料包括:
(1)本人申请;
(2)各项获奖证书;
(3)加盖系章的申请人成绩单及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证明。
3、全院评比。由学生处负责人、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各系辅导员代表、各系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进行评比。
4、学生处将评比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5、全院公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将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五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四、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国家奖学金经省教育厅批准下发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广大师生有权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给予监督,如果发现将奖学金用于豪侈消费或发放后有违纪行为,可随时向学生处反映。对于情况属实者,取消该生下学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说明,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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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励志奖学金,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本学年综合测评为本系(本专业或本班)前30%的学生,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三)学生可根据上述申请条件,按程序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人数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审时间及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评审完毕。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申请,须提供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村(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县三级贫困生证明材料;
(3)加盖系章的申请人成绩单及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证明。
2、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并将评选结果在本系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将审核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4、全院公示。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将最终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五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四、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经省教育厅批准下发后,由各系一次性发给获奖者,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广大师生有权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给予监督,如果发现奖学金用于豪侈消费或发放后有违纪行为,可随时向学生处反映。对于情况属实者,学院将取消该生下年度的评奖评优资格。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说明,自2007年10月起实行。